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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怎么办

大律师网 2026-01-26    100人已阅读
导读: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向员工提供合同文本,属于违法行为。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虽然目前对“不给合同”行为的直接处罚较轻,但劳动者可通过投诉、仲裁等方式维权,且单位可能因此承担不利举证后果甚至面临行政处罚。

一、用工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怎么办

  劳动者发现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时,首先可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。协商过程应保持理性,明确表达希望获得合同文本的正当诉求。多数单位在意识到行为不当后,会主动补发合同。这种方式适合希望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,避免激化矛盾。

  如果协商无果,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,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。这种行政干预不仅帮助本人维权,也可能促使单位为其他员工一并补发合同,具有一定的集体效应。

  第三种方式是申请劳动仲裁。劳动者可以主张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要求支付双倍工资。即使双方实际已签署合同但单位未交付,仲裁机构仍可能认定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,从而支持双倍工资请求。

  此外,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,如考勤记录、工资流水、工作邮件等。这些材料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,尤其在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或拒绝承认签约事实时,将成为关键依据。

  最后,维权方式的选择应结合个人实际情况。比如是否仍在职、是否有长期留任打算、单位态度是否强硬等因素,都会影响策略制定。无论选择哪种路径,都应在法定时效内行动,以免丧失胜诉权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第八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用工单位不给劳动合同违法吗

  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,属于违法行为。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,双方各持一份。单位扣留全部合同文本,剥夺了劳动者对合同内容的知情权和持有权,违反了基本的程序义务。

  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劳动关系的透明度,也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。一旦发生争议,劳动者因无法出示合同,可能在举证环节处于不利地位。因此,法律将交付合同视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。

  实践中,部分单位出于规避责任或控制员工的目的,故意不交付合同。这种做法虽未直接导致合同无效,但已构成对法律规定的违反。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介入处理,并要求单位立即纠正。

  从法律后果看,未交付合同可能被推定为未签订合同。在仲裁或诉讼中,如果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合同的充分证据,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。这进一步强化了交付义务的严肃性。

  综上,不交付劳动合同不是管理疏忽,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。劳动者无需容忍此类行为,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第八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三、合同不给员工一份有什么处罚

  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员工,首先面临的是行政责任。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。虽然现行法律未设定固定金额的罚款,但反复违规可能引发重点监管或信用惩戒。

  在民事层面,如果因未交付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主张权利,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例如,在工伤认定、社保缴纳或离职补偿等事项中,因缺乏合同文本造成损失的,单位应予以弥补。

  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在劳动争议中。如果单位无法证明已签订合同,仲裁机构可能认定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此时,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,最多可达11个月工资总额。

  此外,未交付合同会影响单位在诉讼中的举证能力。法院或仲裁庭通常要求单位提供合同原件以证明约定内容。若无法提供,相关条款可能不被采信,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
  综合来看,看似简单的“不给合同”行为,可能引发多重法律责任。单位不应心存侥幸,劳动者也应清楚自身可主张的权利范围,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第八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遇到单位不给劳动合同的情况,劳动者不必被动接受。法律赋予了多种救济途径,包括投诉、仲裁乃至索赔双倍工资。关键在于及时行动、保留证据、依法主张。维护劳动合同的完整性和可获取性,是保障劳动权益的第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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